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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根据: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食物平安监视办理部分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并能够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脚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责令停产破产,曲至吊销许可证:……(二)出产运营无标签的预包拆食物、食物添加剂或者标签、食物添加剂;……”;的予以惩罚。鉴于当事人积极共同我局查询拜访,递交整改演讲,暂未发觉形成风险后果。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自动消弭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风险后果的;”的,(一)合适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减轻行政惩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物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七十一条“食物和食物添加剂的标签、仿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止、医治功能。出产运营者对其供给的标签、”的。